随着元旦的三天假期,《民法典》正式上线,全文一千二百六十条,涉及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那不管事情大小,只有你不能用,没有它就无法掩饰。 今天,我们来谈谈买房前应该知道的《民法典》规定——
假设一位开发商2000年获得x土地使用权许可,2005年竣工交付,业主王先生在该楼盘购买商品房,他这座房子的土地使用权为70-5=65年。
请注意我们通常意义上的买房。 正在购买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房子的所有权一直是你的,可以住和修理,但是房子下铺的土地是国家的,最高只有70年的使用权。
以前没有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很多人说:“房地产70年到期了怎么办? 」勒紧了胸膛。 建设不动产的土地使用权期满已经70年了,可以继续使用吗?
《民法典-物权编》第三百五十九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更新。 缴纳或者减免更新费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有了这个规定,所有权人就不用担心自己的房子到期后会被收回,想要购买“旧的、易碎的”买家就可以放心“坐车”。 关于续费如何缴纳和减免,还有待于未来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
但是,《民法典-物权编》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提供了不同的解决方法——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权人转让抵押财产,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例如,即使房子已经被原房东小王抵押在银行里,也可以过户。 也就是说,可以出售设有抵押的房子。 卖房子的同时马上通知抵押权人——银行就行了。
但是,由于抵押权都在房子里,所以将来购买二手房时,要问清元的房主贷款是否还清,注意如果有贷款,之后的手续会变多。
除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消失的,应当及时注销登记。 必须注意的是,现在所有的不动产都没有设置居住权,但从今天开始可以在不动产权局登记居住权的设置了。
将来买二手房时,需要调查该房产的居住权是否已经登记。 如果目视判断该住宅的居住权已登记,今后至少十几年内不会释放,则必须仔细考虑该不动产是否值得购买。
于是很多人通过中介认识卖方,看中房子后,双方绕过中介私下联系,签订合同选择付钱,中介只起到介绍人的作用。
或者充分发挥“商品多于三家”的精神,一边咨询所有能找到的可靠中介,一边寻找费用最低的委托,可以节约。
但是,《民法典》上线后,我们不能这么做。
《民法典-合同编》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
委托人接受经纪人服务后,利用经纪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中介服务,绕过经纪人直接签订合同的,应当向经纪人支付报酬。 跳跃是投机行为,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以前法律没有提到这一部分,但现在《民法典》填补了这个空白。 有些“聪明人”不能再想后路了。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合同解除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以明示或者自行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的。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给孩子买房的行为视为赠与,孩子接受赠与属于净利润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净利润民事法律行为不需要经代理人同意,可以由本人直接实施。
《民法典》第19条
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取得净利润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房屋出售行为涉及未成年人的财产处置,触犯未成年人的利益。 监护人不得随意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 如果孩子发生重大疾病,如果不是因为孩子出国留学等需要变卖住宅筹措大量资金的事由,监护人无法通过法定手续处置不动产。
因此,以孩子的名义购买不动产可以绕过“限购”政策,提供暂时的便利。 未来那么长,谁知道什么时候这个“便利”会带来“麻烦”呢?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购买双方房屋的,其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 但是,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出资购买双方房屋,没有按照约定处理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原则处理。 所以,女儿们建议自己的母亲给准女婿买房子后再结婚。 无论是婚前自己出资,还是父母出资买了房子,那都是人的个人财产,由人独占或当家作主,不能作为女儿的保障。
所有者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住宅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享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关于小区的哪些部分由所有者共享,《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了——
建筑地块内的道路由所有者共享,但属于城市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地块内的绿地由所有者共享,但明确属于城市公共绿地或个人的除外。 建筑地块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由业主共用。 这些部分既然是所有者共有的,就应该利用这些空间来获利,归所有者所有,《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了——
建筑公司、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员等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 也就是说,在未来的小区里,会进行电梯广告、楼盘广告横幅、屋顶立大招牌等操作,业主们是在等待领取股息吧。
你可能会问,要不要让我涂墙上的广告,或者在电梯里放乱七八糟的视频? 还有可能做到!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利用园区共享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先经过业主会议同意——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八)改变共享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享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业主的共同决定事项必须是专有部分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加投票。 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必须经参加投票的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所有者,并经参加投票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所有者同意。 业主一条心,拥有一个干净看不到广告的舒适小区不是梦!
买房可以说是我们大多数人一生中重要的大事。 为了使它顺利顺利地进行,成为巨大的喜悦而不是坏的忧虑,真的有必要多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