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第143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有: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行为人和对方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四)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五)行为人与对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合同生效的条件。 根据上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定,合同有效必须满足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1、合同主体合格,具有相应资质;
2、意味着真相。 如《民法典》第737条所规定,“当事人作为虚构租赁物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
3、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序良俗。 本法、行政法规只指效力性规定,不包括管理性规定,也不包括国务院相关部委、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发布的各种规定、通知或文件等。
三、无权处分合同。 可以相对主张违约责任,比合同无效的合同订立过错责任更有利于保障其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出卖人未取得处罚权,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向出卖人请求违约责任。 ”
四、批准合同时,合同本身的效力与批准义务条款之间的效力是独立的。 根据《民法典》第502条的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必须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申报等义务条款及相关条款履行的效力。 应当办理批准申请等手续的当事人没有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
五、可以取消合同的情况
1、重大误解。 《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
2、合同方的欺诈。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使用欺诈手段,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被欺诈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
3、第三者诈骗。 《民法典》第149条规定:“第三人实施诈骗行为,对一方违背真实意愿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诈骗行为的,被诈骗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
4、威胁。 《民法典》第150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方使用胁迫手段,违背真实意愿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
5、表示公平。 《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危急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在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表现公平的,受损害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
六、撤销权消灭期限
根据《民法典》第1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消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发生重大误解的当事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消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取消权。
(二)当事人受到威胁,自威胁行为结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
(三)当事人在知道取消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七、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1、根据《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归还; 不能返还或者不需要返还的,应当打折扣赔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 各方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2、《民法典》第507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终止,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
八、合同中的以下免责条款无效(《民法典》第506条) ) ) )。
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损害对方财产的。
九、格式条款的特别规定(《民法典》第496条)。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对方未注意或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属于合同内容。
这样,签约格式条款的一方在合同履行中直接答辩即可,无需起诉,无需受撤销权期限的限制,大大减轻了格式条款对方的维权成本。
2、虽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履行了提示或说明的义务,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合理免除或减轻了其责任,加重了对方的责任,限制了对方的主要权利,则该格式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