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出台后,其中增加了许多新制度,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益物权中的居住权。
一、居住权属于人役权
居住权是人权的特殊形式,是指排除所有人将建筑物或建筑物的特定部分用作住宅的权利。 其权利内容主要是居住的权利,可以以居住为目的使用房屋,可以排除房屋所有者或第三方对使用权的干预。
二、居住权的内容
居住权的内容只能用于居住。 有其他目的,特别是商业目的、非居住权的。 居住权的对象可以是已经存在且适合居住的建筑物,例如房子。 居住权的范围不仅包括满足个人需要,还包括同居的家庭、负有护理义务或允许分享的人。 此外,宠物也包括在居住权的使用范围内。 此外,居住权不得与他人一起形成他人单独使用。
三、专属性
居住权物权化的目的是保障居住者晚年的生活,因此不得转让或继承。
四、无偿性
古罗马法中的居住权是解决没有继承权的女性和奴隶永远得不到抚养的问题。 目前主要解决父母、无家可归的离婚妇女、受雇者,如保姆的权利问题。 所以。 居住权制度以恩惠为目的,居住权设定是无偿的。
五、居住权的设定方式
居住权可以通过书面合同设定,但也可以将登记作为权利设立的要件,通过遗嘱设定。
模拟题练习
王某是大学教授,年轻时丧偶,只有一个女儿王先生常年在海外。 王先生过着由保姆李先生(50岁)照顾的生活。 十多年过去了,两个人渐渐相爱了。 王先生立下遗嘱,死后,私人所有的房子由保姆李先生住了一辈子。
以下选项不正确:
a .王某的遗嘱违反公序良俗无效
b .王先生死后,李先生因未登记而未能取得居住权
c .王先生死后,王先生可以向李先生主张归还所有物的请求权
d .李先生死亡时,李先生的儿子可以继承房屋的居住权
回答: 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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