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共享的内容是《民法典》第477/478条规定的适用理解,包括(一)取消要约的时间相关规定。 (二)关于要约失效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七条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是以对话方式表示的,其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被要约人答应之前告知被要约人。 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表示的,应当在被要约人答应之前到达被要约人。
【理解】本条是关于取消要约的时期的规定。
关于取消要约,大前提是接受要约的人在答应前进行。 这里强调的是,接受要约的人作出约定,不是约定到达要约人,而是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480条规定:“承诺必须以通知的方式进行; 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因行为可能表示同意的除外。 ”根据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也必须按照《民法典》第137条的含义表明生效的规定。
受要约人不以对话方式承诺的,采用通知方式,承诺尚未达到要约人的,要约人不知道受要约人承诺了,据此不能认为取消要约有效,要约仍然无效。 承诺达不到要约人的,是因承诺无效而合同不成立的问题,不是合同因要约取消而不成立的问题,要约仍然有效。 关于取消要约的通知,规定被要约人在作出承诺之前到达,而不是承诺生效时,是要约人承担从作出承诺到生效之间的不利,这也是为了平衡要约人的撤销权和被要约人的承诺权。
当然,撤回约定和撤销要约一样,也必须遵循《民法典》第141条的规定,只有撤回约定才能生效。 承诺生效后,不可撤销,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因此,法律在规定权利的同时也进行了限定,这些都是为了遵循法理学。 因为已经生效的约定没有取消的问题,没有撤回的余地,已经答应的要约没有取消的余地。
要约取消分为基于对话方式的要约取消和基于非对话方式的要约取消两种。 以对话方式提出的要约在对话后,由受要约人立即领取,因此要约人提出要约后,立即生效。 要约生效后,要约取消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告知被要约人。 受要约人知道的,取得要约无效的法律效果,受要约人无权作出进一步承诺。 要约人没有以对话方式表示取消要约,被要约人不知道取消要约,或者被要约人已经答应的,要约仍然有效。
第四百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
【理解】本条是关于要约失效的规定。
要约失效是指要约失去法律效力,要约人和被要约人不再受其约束。 要约失效后,受要约人继续承诺的,合同成立的效果不发生。 要约失效时,原因有时归要约人,有时归受要约人。 归属于要约人的理由是要约人自主依法取消要约,归属于受要约人的理由可以分为要约被拒绝、承诺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未承诺、受要约人实质变更要约内容的情况
拒绝要约的内容如果不写清楚,就不会引起争议。 在不明确的情况下,例如,采用是否可以稍微降低价格、是否可以分期付款、交付方是否发生变化等提问性的措辞时,这种东西并不能证明被要约人拒绝了要约,被要约人仍然可以被要约人实质性变更要约内容,不是提问语气的,被要约人提出反要约,认为原要约无效。
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反悔的,可以依法撤销。 申请人撤销要约后,要约无效。 在以下情况下,要约不能取消: (一)要约人明确表示不能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取消要约。 (2)接受要约的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能取消,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的准备。
要约中承诺期限明确的,表明要约发挥法律效力的期限。 在此期间内,受要约人有承诺权,受要约人承诺的,合同成立,受要约人未承诺的,要约失效。 超过承诺期限,受要约人承诺的,由于要约失效,承诺没有前提,合同不成立。 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要约人表示在此期限内等待承诺的,要约遵守义务受最终时间限制,受要约人的承诺也受最终时间限制。 承诺期限也是要约的重要内容,过了这个期限受要约人没有答应的,自动放弃承诺权,过了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的承诺,没有有效要约的基础,不产生承诺的效力。 过了约定期限再约定,将被视为新的要约。
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法等方面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进行上述实质性变更的,要约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此时,不能视为对原要约的承诺,只能认为受要约人提出了新的要约。 例如,甲方向乙方提出买卖合同申请后,乙方不同意其提出的价格,提出另一价格时,应认为是对要约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的新要约,甲方原有要约失效。 甲方批准乙方变更后的价格被视为甲方对乙方新要约的承诺,新合同成立。 甲方不同意乙方提出的价格的,合同不成立。 但是,乙方被拒绝后,经考虑,如果甲方再次表示愿意与以前提出的价格成交,则应认为乙方提出了新的要约,而不是甲方对原要约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