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
(参照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用版)
【法条原文】民法典1032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秘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分析】该法条保护的是个人对自身私生活安全利益自主进行支配和控制的权利、他人不得侵扰。也就是说权利人对隐私享有利益,这种利益能够保证其本人生活安宁。对于隐私信息,权利人自己决定是否保密、是否要公开。他人公开权利人隐私如果导致权利人私生活受到侵扰,则一定是侵犯了隐私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隐私包括秘密空间、秘密活动、私密信息。这三者的特点是权利人不愿为他人知晓,侵犯这三个对象,并有可能或已经打扰私人生活安宁的,构成侵犯隐私,进而侵犯隐私权。
【法条原文】民法典1033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分析】该法条陈述了侵犯隐私权的具体表现。
第一种表现,以电话、短信、即时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通常是指骚扰电话、骚扰短信、骚扰电邮等。
第二种表现,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包括具体的私密空间如个人住宅、宾馆房间、旅客行李、学生书包、个人通信等,也包括抽象私密空间如日记,也叫思想的私密空间。
第三种表现,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私密活动要求不涉及公共利益,纯属个人活动,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夫妻生活、婚外恋等,不能拍下来、不能偷看、不能窃听、不能公开。
第四种表现,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身体的私密部位比如生殖器、性感部位属于身体隐私,不能拍下来或偷看。
第五种表现,处理他人私密信息。私密信息是指隐私信息,获取、删除、公开、买卖他人隐私信息构成侵犯隐私权。
其他表现,如果行为实质上侵害了私密信息、私密活动、私密空间、身体私密部位、生活安宁的,也是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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