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双方根据自身意愿签订的抚养费给付协定,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旨在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法院支持违约金并不不利于未成年人一方。
根据《合同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 主要是有关单纯身份关系的婚姻、收养、监护协议。 关于身份关系的财产协议,并不完全拒绝合同法的适用,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但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相关规定,只有在这些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合同相关规定。
《民法典》合同篇中第464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 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本篇的规定适用。 ”进一步印证了这个观点。
《民法典》合同篇的第464条释义
四、身份关系协议在本篇规定中的适用
身份关系是民法重要的调整对象之一,具有非财产性、专属性和固有性的特性。
根据传统民法理论,关于身份关系的协议不仅涉及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私人利益,还涉及社会公益和伦理道德,因此不应该为了调整交易关系的合同法而进行调整。
我国以往的合同立法也明确了这一点。 《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该规定明确身份关系协议不适用于合同法的规定。
但是,身份关系协议的属性和种类并不简单。 除了纯粹引起身份关系变动的协议外,还存在同时引起身份关系变动和财产关系变动的复合型身份协议。 调整身份关系的法律缺乏关于身份关系协议财产部分的规定。 如果完全拒绝合同法的适用,复合型身份合同附属的财产部分将面临不可能的情况。 司法实践急需系统化的解决办法。 《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通过设立参照适用条款的方式,将合同法的规则适用引入身份关系协议,满足了司法实践的需要。
经过初步分析和学者对研究成果的参考,以下身份关系协议事项可参照适用合同篇的规定。 离婚协议效力认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效力认定、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法定内容调整约定效力认定、忠诚协议效力认定、财产约定协议效力认定、子女间赡养父母协议效力认定、子女间赡养义务分割协议效力认定、成人决策监护协议效力认定。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规定,在相关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的规定,但根据身份关系所具有的深刻伦理色彩,身份关系协议书中有不适合调整合同法的内容
适用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时,应当根据身份关系协议的性质判断是否适合适用合同的规定。 如果该身份关系协议书在合同制定规定中的适用,违反了调整身份关系的法律的规范意图,则该身份关系协议书应根据其性质认定为属于不适用合同制定规定的身份关系协议书。